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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逼迫乙交出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

广西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2-09-2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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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逼迫乙交出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将甲撞伤并夺回财物。关于乙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见义勇为

  B.正当防卫

  C.紧急避险

  D.自助行为

  B【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所以,甲抢劫出租车司机乙,用匕首逼迫乙交出财物后下车逃跑,乙发动汽车追赶,将甲撞伤并夺回财物仍然被视为正当防卫。因此,选择B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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