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吉林省,外出上海打工已经超过一年。根据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吉林为李某的住所,上海不是李某的住所
B.上海为李某的住所,吉林不是李某的住所
C.吉林为李某的住所,上海视为李某的住所
D.上海为李某的住所,吉林视为李某的住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李某的户籍所在地在吉林省,吉林省为李某的住所。李某外出上海打工已经超过一年,上海为李某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