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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广西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2-10-31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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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了会计事务所,该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成立不久,甲与乙在共同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失误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该损失应该由( )

  A.三人承担按份责任

  B.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C.甲乙承担按份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D.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责任知识。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由此可知,本题中,甲与乙在共同办理一笔业务时,因重大失误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丙承担限额责任即可。补充责任,“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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