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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7年某日晚潜入其公司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

广西事业单位考试网 | 2022-10-19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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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于2017年某日晚潜入其公司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当他将事先配制好的保险柜钥匙接触保险柜时,内心慑于法律的威力,匆忙离开了现场。其实,他所要打开的保险柜内没有任何物品,但李某的行为( )

  A. 不认为是犯罪

  B. 属于犯罪中止

  C. 属于犯罪未遂

  D. 属于犯罪预备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李某潜入其公司财务科办公室行窃,内心慑于法律的威力,匆忙离开了现场,李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内的原因放弃犯罪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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