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是某单位的会计,他为了盗窃本单位的保险柜里的现金而私自配置了保险柜的钥匙,后来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害怕被发现而将所配钥匙丢弃,没有盗取现金。李军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既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知识。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李军丢弃钥匙的行为发生在盗窃过程中,已经过了准备阶段,所以不是犯罪预备。A项错误。
B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李军因为害怕丢弃钥匙,没有盗取现金,尚不具备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所以不是犯罪既遂。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特点是“能达目的而不欲”。李军在盗窃过程中,因为害怕被发现而将所配的钥匙丢弃,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C项正确。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李军并不是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停止犯罪,所以不是犯罪未遂。D项错误。
因此,选择C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