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告大概率在2022年2月中下旬公布,主要是因为参加联考的贵州、河南、江西、辽宁、四川已表明了省考笔试时间为3月,而作为参加联考的广西,也会在3月份,所以各位有意报名参加广西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在2月下旬关注下,以下为2022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告短信预约,公告一旦出来了,将会及时发送短信通知:
【公告预约】2022广西公 务员公告短信预约(及时通知)
【考试公告】2022广西公 务员考试公告(同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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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广西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答:2022广西公务员公告尚公布,以2021广西公务员报名条件为例子如下: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2月24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间出生)。
面向村(含农村社区,下同)党组织书记、村(居,下同)委会主任和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招录的职位,报考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2月24日以后出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报考年龄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5年2月24日以后出生);
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一线人民警察职位和市级以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0年2月24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和报考法医、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2月24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人员,一般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1995年2月24日至2003年2月24日期间出生)。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招录的职位,学历可放宽到高中、中专;
市、县两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政法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包括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等,下同)的毕业生和学历为高中、中专、大专的报考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
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须在2021年2月24日前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8.具备招录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具体职位的相关资格条件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职位计划表》(附件,以下简称《计划表》)。
(二)职位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报考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五种情形之一:
1.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下同)的工作经历。
2.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
3.在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工作经历。
4.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
5.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全日制或者脱产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三)报考定向招录职位分别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录职位的,须服务满2年且在岗或者服务期满、考核称职(合格)。其中,参加区外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其生源地或者户籍必须为广西。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含社区党建工作组织员、聘用在基层岗位的“两新”组织党建工作组织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人员。
在军队服现役满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
艰苦边远地区县乡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工作人员,可以报考工作地所在县的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2.报考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招录职位的,须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者村委会主任满3年(含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累计满3年)且在岗,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县(县级市、区)(以下简称“县”)的职位,不能跨县报考。
报考面向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居委会主任招录职位的,须连续担任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者居委会主任满3年(含担任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累计满3年)且在岗,只能报考工作地所在区的职位,不能跨区报考。
3.报考面向退役军人招录职位的,须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或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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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广西区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正当防卫
在行测常识判断中,法律是经常考到的题目,特别是生活中高频的法律知识部分更是行测常识中的重要考点。正当防卫这一知识点大多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其的理解。接下来,华图教育老师将从正当防卫这一知识点进行含义和考法的解析,帮助我们的同学们进行行测常识中高频考点梳理。
【例】精神病人甲,突然持刀追杀乙,将乙逼至一间旧房子里,乙无处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甲,导致甲的眼睛受伤。乙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答案】B
【华图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知识。甲追杀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给乙采取措施造成甲受伤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点】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解析】
1.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法侵害发生;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2.正当防卫的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针对第三者的“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正当防卫”行为。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
(10)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