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考试快讯

首页 > 广西公务员考试 > 招考信息 > 考试快讯

2022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考试公告发布网址是哪个-广西人事考试网

八桂先锋网 | 2022-02-07 13:23

收藏

文章页
图书网课 职位分数 vip通道 考试公告

区考笔试交流

微信扫一扫

及时获取考试资讯

备考资料免费领取

老师1V1报考指导

  2022广西公务员公告尚未发布,发布时间预计在2022年2月中下旬,有可能在3月26日开始笔试,各位同学们要提前备考啦!

  【公告预约】2022广西公 务员公告短信预约(及时通知)

  【考试公告】2022广西公 务员考试公告(同步更新)

  【教材推荐】2022版广西公 务员招聘考试 教材+试卷 6本

  【推荐购买】区考礼包 | 考点诊断班 | 区事网课 | 线下课程

2022年广西公务员考试公告

  2022年广西公务员笔试结束后什么时候开始面试?在哪可以看到面试公告:

  答:2022广西公务员公告尚未公布,以下为去年广西公务员考试面试相关部分内容:

  面试人选确定后,由面试实施机关在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面试公告。

  面试公告发布后,放弃面试资格或者面试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不再递补面试人选。

  发布面试公告的时间:面试前一周。

  面试严格实行考官、报考人员双抽签制度,即面试当天考官抽签确定考场,报考人员抽签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

  面试期间,报考人员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面试考场。不得向考官透露本人姓名、籍贯等个人信息。

  公共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

  组织专业面试的职位,专业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不单独划定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计算公式为:面试成绩=公共面试成绩×60%+专业面试成绩×40%。公共面试成绩不合格的人员,不能参加专业面试。

  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招录机关在面试结束当天公布面试成绩。

  面试时间:2021年5月15日—16日。具体时间、地点见面试公告。

  【网课推荐】2022广西公务员考试金榜真题刷题班

  【广西公务员】2022年公务员易错1200题3本套

2022广西区考行测常识判断法律知识点:正当防卫

  在行测常识判断中,法律是经常考到的题目,特别是生活中高频的法律知识部分更是行测常识中的重要考点。正当防卫这一知识点大多以案例的形式来考察对其的理解。接下来,华图教育老师将从正当防卫这一知识点进行含义和考法的解析,帮助我们的同学们进行行测常识中高频考点梳理。

  【例】精神病人甲,突然持刀追杀乙,将乙逼至一间旧房子里,乙无处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甲,导致甲的眼睛受伤。乙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正当防卫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答案】B

  【华图解析】本题考查正当防卫知识。甲追杀乙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给乙采取措施造成甲受伤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相关知识点】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考点解析】

  1.正当防卫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法侵害发生;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2.正当防卫的误区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针对第三者的“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正当防卫”行为。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

  (10)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文章页
华图在线
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考试、招警招教培训。

分享到

微信咨询

微信中长按识别二维码 咨询客服

全部资讯

copyright ©2006-2020 华图教育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