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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下半年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入口在哪-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国家教师资格证官网 | 2021-12-0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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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下半年报考中小学教师资格面试入口在哪-教师资格证考试网

  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面试时间:2022年1月8日起,报名面试时间在12月9日左右,具体面试报名时间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面试报名入口开通时间为准:

  【面试公告】2021下半年教师资格面试公告(同步更新)

  【查询入口】2021下半年教师资格笔试成绩查询入口(同步开通)

  【面试礼包】2021下半年教师资格证面试礼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9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5次会议、2019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维护考试公平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

  (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

  (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

  (六)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职业禁止;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

  2021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证面试备考资料

  关于“教师是燃烧的红烛”这句话你是怎样理解的?

  有人把教师比作红烛,燃烧自己照亮别人。教师的神圣职责是培养人、教育人。不但要对学生“传道、授业、解惑”,而且要教他们怎样做人。

  第一,教师应做到热爱学生。不论学生的表现是好是差,教师都应该爱护学生。有了师爱的情感体验,学生就愿意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和帮助。就像《学记》中所说的“亲其师,信其道”。因此,教师对待每一名学生要力争做到排忧解难如莫逆挚友,指点迷津如黑夜明灯,传授知识如久旱甘霖。我们应该多与他们交谈,走进他们的心灵,做到心贴心。

  第二,身为教师就要热爱自己的职业。做到勤奋工作、团结同志、多做贡献。红烛精神就是奉献精神。讲台上、书桌边,寒来暑往,洒下心血点点。粉笔生涯,讲台春秋,凝聚着每一位教师的执着追求,我们要把这深沉的爱献给讲台,献给学生。

  第三,“师者,人之楷模也。”教师不但要有丰厚的学识,更要有高尚的人格。作为教师,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教师应从教育教学理论、文化知识、教育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等诸多方面入手,勤学苦练,加强自身建设,做到工作精益求精,学习求知若渴;作为教师,应具有高尚的心灵、优秀的品德、良好的心理素质。怒时能静、急时能安、暴时能忍,有效地调控教育对象;作为教师还应具有敏锐的观察力、讲话有号召力、行动有感染力、工作方法有艺术魅力,在“说”不如“做”的情况下,能以自身的行为让学生体会出更多做人的道理。

  总之,教师应具有广博的知识、过硬的教学本领、高尚的师德师风。教师要发扬红烛的闪光精神、奉献精神,自尊、自爱、自强、自信,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不断加强师德修养,对教学有着炽热的追求,用爱心点燃着红烛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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