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5.李某计划在何某下班回家途中实施抢劫,为此他买好了刀具和绳子。李某的这一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共同犯罪
【答案】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李某买好了刀具和绳子属于准备工具阶段,因此他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B项正确,符合题意,当选。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A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C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D项不符合题意,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