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政规〔2019〕49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9日
柳州市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二巡视组对广西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有效解决我市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存在的引人难、留人难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0号)、《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柳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措施。
一、本措施所称乡村教师,是指柳州市范围内县级以下乡镇学校(不含县城所在地学校)和村庄学校在职在编在岗教师(含聘用教师控制数人员及服务期内的特岗教师)。
二、各县、区和开发区的教育、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县管校聘”管理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简化县域内中小学编制及教职工调配程序,提升审批效率,促进教育编制资源和人才队伍的合理流动。
三、各县、区和开发区可根据需要自主确定乡村学校公开招聘批次、规模及招聘时间,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实施,招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各县、区和开发区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且志愿到村校、教学点任教的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招聘;招聘具有学士学位和教师资格证的全日制应届师范生,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对招聘到的乡村教师,用人单位可以视情况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其中在村校、教学点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3年后可在本辖区内学校交流任教。在最低服务期限内,其他单位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将其借出或调走。
四、各县、区和开发区要有计划地进一步加快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速度,原则上每位乡村教师在村校或教学点工作期间均应安排周转房,未能安排到的,各县、区和开发区要给予每人500元/月的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城区和开发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列入财政预算。
各县、区和开发区要将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有计划地加大力度建设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适当降低乡村教师在乡或在县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危旧住房改造申请门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和开发区为乡村教师建设教师小区,逐步解决乡村教师住房需求。
同时符合《中共柳州市委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集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18〕17号)购(租)房补贴条件,以及本措施购房优惠和租房补助条件的,只能选定其中一项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五、到乡村学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
六、乡村教师符合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中、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所在乡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十级或七级。已取得中级、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按规定程序分别聘用到所在乡村学校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七级或四级。在乡村学校任教20年及以上的,可破格参加职称评审。
七、支持和鼓励优秀人才到乡村一线学校服务。乡村教师在乡村学校工作期间,可连续5年获得人才经费支持,具有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享受6000元,学士学位的每人每年享受4000元,其他乡村教师每人每年享受2000元。其中在村校、教学点工作的乡村教师,每年可享受的人才经费支持在原来的基础上提高50%。
人才经费支持连续发放5年,5年后离职再入职的不得再享受。已领取人才经费支持,后通过自己努力提高学位层次的,自获得更高层次学位之日起第2年,可以按现有学位享受与原层次之间人才经费支持的差额,连续发放5年。
八、乡村教师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享受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同时,市政府在自治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基础上安排奖励补助资金,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柳州市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鼓励各县、区和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柳州市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各县、区和开发区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视实际情况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乡村教师每年享受一次免费体检,所需经费列入县、区和开发区财政预算。
九、非乡村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轮岗交流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支教、轮岗交流工作补贴,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有关政策待遇。
乡村教师退休、调离乡村学校后,或因故离开乡村教师岗位的,不再继续享受本措施有关政策待遇。
十、本措施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权限内负责解释。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印发
如有疑问或者意见建议,可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72-2812972)、柳州市教育局(联系电话:0772-2815940)咨询和反映。
相关文档:《柳州市关于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公告来源 | 柳州人社局 |
来源链接 | http://rsj.liuzhou.gov.cn/zwgk/fdzdgknr/zcwj/rcrs/202008/t20200828_198236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