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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民法:民事责任难逃“一错”

未知 | 2013-09-22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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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政法干警招考民法学试卷中,民法总论部分考察了6道题目,数量与分值与去年持平。命题类型主要涉及单项选择题,论述题目今年未涉及。

  在单项选择题部分命题6道,理论知识点考察1题,其他5题通过小案例分析,来考察对知识点理解和运用,相对而言有些难度。

  2013-22李某送张某一件电器,张某在使用中因电器缺陷遭受损害。李某对电器存在的缺陷不知情。该电器系甲公司生产,乙商场销售。张某有权请求:

  A 乙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 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D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C

  本题考察两个知识点,一个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责任范围,一个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首先李某和张某之间存在一个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不知情的前提下,受赠人因赠与物瑕疵遭受损失,赠与人在一定范围内免责,本题中,李某对电器存在的缺陷不知情,D选项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是明显不合适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到底是甲公司还是乙商场承担民事责任呢,民事责任有两种一是违约责任,这个责任只能存在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本题中电器是李某从乙商场购买,因此,如若追究违约责任职能由李某向乙商场承担,A选项表述也是错误的,那最后就是甲公司的问题了,基于产品质量问题产生,此时张某只能请求甲公司常丹侵权责任。因此,本题选择C选项。

  另外,33、35题也不得不说,这两道题目都是考察的对于《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的具体运用问题相对。考生在做这类题目的时候切忌用日常思维去推理,要严格按照法条规定去判断。

  2013-33甲因病入住乙医院,经甲家属同意,该院的丙医生为甲进行手术。手术中,因丙的过失造成甲死亡,该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

  A 丙医生 B 乙医院 C 乙医院院长 D甲的家属

  33.B【解析】本题考察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题选择B选项。按照日常思维很多考生可能会误以为既然是丙的过失那就应该是由丙医生承担责任,其实不然,一定要在复习的过程中牢记法条。

  2013-35.甲受乙公司派遣至丙公司工作,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经查,乙公司没有过错,该损害由:

  A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B乙、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C乙、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D丙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35.D【解析】本题考察职务侵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本题选择D选项。本题容易混淆用人单位责任与用工单位责任,考生一定要注意区分,在题目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用人单位也就是乙公司不用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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